商业第 171 期 ·

缴纳2,000亿韩元罚款后才打开的X数据

阻挡研究者访问的代价,欧盟第一次开出了罚单

缴纳2,000亿韩元罚款后才打开的X数据

开篇

2024年11月,罗马尼亚大选前夕,发生了一件怪事。几年来只发布美甲和时尚内容的TikTok账号,突然开始力捧一位无名政治人物。Călin Georgescu。他原本民调支持率还是个位数,但相关帖子在投票前累计获得了1亿2千万次观看,最终他在第一轮投票中获得23%的支持率,登上第一名。

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的Adriana Iamnitchi教授想研究这件事。是谁制作了这些内容,又是如何从中赚钱的。于是她依据欧盟法律赋予的权利,向TikTok申请数据。结果被拒绝了。

法律早就有了。但数据却没有。先说结论:真正拉近这道鸿沟的,不是论文,也不是请愿书,而是一笔高达2,000亿韩元的罚款。而读者所在的国家,还停留在这道鸿沟之前的阶段。


2,000亿韩元带来的变化

7月15日,欧盟委员会接受了X提交的整改计划。核心内容如下:改进合格研究者的审核程序并大幅缩短处理时间,免费提供数据,并修改此前以合同方式禁止研究者收集公开数据的条款。履行期限为6个月,并将接受外部独立审计。

我们来数一数走到这一步花了多长时间。2023年4月,X被指定为超大型在线平台1,同年12月欧盟启动正式调查。随后在2025年12月5日,欧盟委员会对X处以1亿2,000万欧元、折合韩元约2,000亿韩元的罚款。这是《数字服务法》2生效以来的首次处罚。

处罚理由有三项,媒体普遍报道的是“蓝V认证欺骗性设计”。但剩下的两项才是今天要谈的主题:广告库不透明、无法核实,以及未向研究者提供公开数据访问权限。尤其是X的条款,直接禁止合格研究者自行收集数据这一行为本身。

X并没有立刻认账。今年2月20日,X对该决定提出上诉,主张调查不完整、流于表面,并称欧盟侵犯了其抗辩权和正当程序。也就是说,罚款下达之后,双方又拉锯了将近五个月。整改计划正是在那之后才提出来的。

总结一下:从启动调查到接受整改计划,一共花了2年7个月。这期间,罗马尼亚大选被宣布无效,还重新举行了选举。研究者能看到当时的数据,最快也要等到今年年底。


法律早就有了,为什么门却没打开?

这里有一个容易产生的误解,那就是“因为没有法律,所以看不到”。并非如此。这项法律的先进程度堪称世界第一。

《数字服务法》第40条明文规定了合格研究者访问平台数据的权利。也就是说,如果研究的是系统性风险——比如非法内容扩散或选举过程被扭曲等问题,就可以要求获取数据。2025年7月,包含具体程序的授权立法3也获得通过,同年10月生效后,适用范围甚至扩大到非公开的内部数据。申请入口“数据访问门户”也随之建立。

然而在实际操作中,出现了以下情况。

第一,安全要求与大学的实际条件不符。大多数平台都要求将数据保存在“不可侵犯的基础设施”中,也就是物理上与互联网完全隔离的设备。而具备这种设施的大学并不多。

第二,各平台的批准率天差地别。据德国DSA40协作组织追踪的46起申请中,20起获批、14起被拒,其中TikTok在13起申请中批准了11起,而X在23起申请中拒绝了11起。不过运营方也说明,这项追踪依赖研究者自发上报,实际拒绝率可能更高。

第三,即便获得批准,也不能保证数据真的可用。通过API获取的数据,同行研究者往往难以原样复现。而可复现性本是科学研究的基本条件,如今却成了问题。

此外还有一个最吊诡的问题,即便是授权立法也未能解决——“数据死结”。研究者必须在申请书中具体写明需要哪些数据。但要知道需要什么,前提是先看到里面有什么。而平台提交的数据清单未必完整,研究者也没有合适的办法去核实。想看,就得先知道;想知道,又得先看——这是个死循环。

lock剩下的路只有两条:要么在平台允许的范围内做屏幕爬取4,要么打官司。事实上,德国一家研究团体在2024年4月向X申请数据被拒后,于2025年2月提起了诉讼。法院判定X本应允许访问,但这一次,团体在研究匈牙利选举时又被卡住了。柏林法院曾判定“应在X总部所在地爱尔兰起诉”,案件一度险些流产,后在上诉审中被推翻。人们自然会怀疑,每次申请都要以打官司为代价,这种方式究竟能不能持续下去。

当然,平台方的说法也值得一听。TikTok表示已向1,500多个研究团队提供工具,仅去年下半年在欧盟就批准了130起申请。据其说明,在每日1,000次API请求的限额内,最多可获取10万条视频与评论记录。Meta则反驳称,虽然此前的CrowdTangle只覆盖了自家公开数据的一部分,但取而代之的Content Library是迄今为止最全面的研究工具。个人信息保护和平台安全方面也确实存在正当的限制,这一点也是事实。

还有一点值得指出。针对这次X的整改计划,由各成员国监管机构组成的数字服务委员会给出的整体评价是“不够充分”。然而欧盟委员会仍然接受了该计划,并表示将加强履行监督。也就是说,一份连监管机构的咨询机构都认为不足的计划,就这样被通过了。六个月后是否真的打开了大门,还得到时候才见分晓。


那么韩国处于哪个阶段呢

就在这个月,韩国也启动了类似的制度。

7月7日,修订后的《信息通信网法》施行令在国务会议上获得通过,次日8日,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指定并通知了适用平台名单:Naver、Kakao、Nate、DC Inside,以及谷歌、Meta、X、TikTok。适用对象为日均用户超过100万的社交网络、在线社区及视频分享服务。在立法预告阶段,搜索和开放市场也曾被包含在内,但在最终方案中被排除。

这些运营商所承担的义务如下:建立虚假操纵信息的举报受理与处理程序;制定自律运营政策;公布透明度报告。要求其与遵守国际事实核查网络(IFCN)原则准则的事实核查团体签署协议,同时还设立了支持这一工作的透明度中心。

正是在这里,韩国与欧盟的差异显现出来。韩国制度中的验证主体,是平台自身和指定的事实核查团体。平台自己撰写报告,签约团体判断个别信息的真伪。而独立研究者直接访问原始数据的法律途径,并未包含在这次修订之中。

这一点为什么重要?在罗马尼亚一案中,最终揭露操纵网络存在的,是TikTok自己。两个月后,TikTok宣布已将11万6千个账号列为可疑对象,并对2万7千多个虚假账号采取了措施。但TikTok同时表示,并不清楚是谁运营了这个网络,又是从哪里发起的。如果只有平台的自我报告、却没有外部核实,那我们所能知道的,也就仅止于此。

如果现在韩国的研究者想研究国内平台上的舆论操纵模式,该怎么办呢?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可以要求提供数据,剩下的只有三条路:要么与平台单独建立合作关系,要么爬取公开页面,要么阅读平台自行公布的报告。前两条取决于平台的善意和条款,最后一条则不是核实,而只是引用。与欧盟研究者所经历的摩擦——至少还留下了“被拒绝的记录”——不同,在这里,申请这件事本身就无从成立。

还有一个有趣的不对称之处。韩国已于2026年6月颁布《国家研究数据法》,规定国家研发项目产生的数据原则上应予公开。也就是说,公共部门产生的数据将被打开。但舆论真正形成的场域——民间平台上的数据,却仍然游离在这场讨论之外。


Oswarld视角

我并不把这件事当作一则监管新闻来读,而是把它看作一个典型的“落地失败”案例。

在制定GTM策略的过程中,我反复确认过一件事:功能的发布,和这个功能真正被使用之间,永远隔着一道深谷。权限开放了却没人能用,这种情况通常不是因为没有权限,而是因为中间的每一道环节都在一点点淘汰使用者。如果把欧盟建立的这条路径画成一个漏斗,大致是这样:知道有这项权利、写申请书、具备安全条件、等待审核、获得批准、拿到可用的数据。从第二步开始就已经出现流失,到最后一步,仍有一半人流失。如果这是一款产品,这样的转化率早就该被重新设计了。

所以我更关注的不是法条本身有没有,而是它的落地设计。要求是否在现场的实际能力范围之内,处理期限是否明确,被拒之后除了打官司之外还有没有别的申诉途径。在这次X事件中,真正起作用的机制,并不是第40条这项权利,而是罚款这项成本。也就是说,只有当抵制的成本超过配合的成本时,大门才会打开。

作为一个长期处理数据的人,我还想再补充一句:无法被核实的数字,不是信息,而只是一种主张。当平台宣称“已删除2万7千个虚假账号”时,如果没有第三方能够核实这个数字,那我们得到的就不是事实,而只是一则发布。人们越是担心算法在操纵选举,唯一能够窥探这个算法的人,却偏偏只有制造这个算法的公司自己——这个悖论,此刻正在两个大陆上同时上演。


结语

总结一下。

第一,欧盟率先在世界上将研究者数据访问权写入法律,但两年多来实际上一直没有真正运转起来。即便权利存在,条件和程序依然把大门堵住了。

第二,真正打开大门的不是法条,而是2,000亿韩元的罚款。不过,就连监管机构的咨询机构都认为X的整改计划不够充分,所以六个月后的情况还需继续观察。

第三,韩国这个月对8家平台施加了透明度义务,但独立研究者的访问权并未被纳入设计之中。欧盟的案例告诉我们,仅仅把权利写进法律是不够的,还必须一并审视落地设计。

不知您是否曾在公司内部设计或申请过数据访问权限?无论是权限已获批却始终用不上的经历,还是反过来让整套机制真正运转起来的巧妙设计,都欢迎在评论区分享。组织内部的数据访问与平台监管之间,其实有着惊人相似的结构,如果收集到足够多的案例,我们会在下一期整理其中的共同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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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资料与延伸阅读

核心来源

背景知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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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术语说明

安光涉个人插画

作者安光涉是世宗大学经营学教授,也是 OBF(Oswarld Boutique Consulting Firm)首席顾问。他在大学教授经营数据管理、商业分析等统计与数据分析课程,同时在产业现场负责 GTM 与人工智能战略咨询,设计技术与商业的连接方式。他曾发表关于 AI 对话系统记忆架构(HEMA)的学术论文,并运营每日策展全球 AI 论文的 Daily Arxiv 项目。他毕业于高丽大学技术经营专业研究生院与 KMBA,著有《把思考交出去的人:Homo Brainless》。

注释

  1. 超大型在线平台(VLOP):指在欧盟境内月均用户超过4,500万的服务。一旦被列入这份名单,就会附带更为沉重的义务,比如风险评估、外部审计、向研究者提供数据等。

  2. 数字服务法(DSA):欧盟于2022年制定的在线平台监管法。其特点是把应对非法内容、广告透明度、算法解释责任等一并纳入统一框架。

  3. 授权立法(delegated act):上位法只规定大原则,具体程序则授权由欧盟委员会另行制定的下位规定。可以理解为大致相当于我们法律体系中的施行令。

  4. 爬取(scraping):通过程序抓取网页上显示内容的方式。由于不是像API那样的正式通道,采集范围有限,像账号的完整关注者名单这类信息就很难获取。